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,是贯彻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的组织者、推动者和实践者,为加强我司基层党组织建设,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在促进学校各项改革、加快事业建设发展中的战斗堡垒作用,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教师党支部是指院(系、部)中以专任教师为主体成员设置基层党组织,是党联系知识分子的桥梁和纽带,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战斗堡垒,对本单位正确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起保证监督作用。
第二条 教师党支部建设实施目标责任制,在公司党组织的领导下,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本单位的工作实际,抓好党支部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建设。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,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。
第三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教研室为单位设置。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可以独立设置党支部,党员人数较少的或暂不具备条件的,可与相关的教研室、学科组合并设置教师党支部。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,还可根据党员分布和工作需要,合理设置党小组。
第四条 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。支部委员会丁般由三人组成,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党员人数不足七人的党支部,不设支部委员会,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,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人。选举产生的支部正、副书记由院(系)总支批准,报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五条 党支部每届任期两年。在任期内,公司党总支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支部委员和支部正、副书记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应选党性强、政治和业务素质好、作风正派、工作负责、联系群众、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。有条件的党支部书记应兼任教研室(学科组)的正职或副职,支部书记要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,参照同级行政干部管理对待。
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健全支部工作制度。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工作有计划、有措施、有总结。定期召开支部委员会,坚持向上一级党组织的请示汇报制度、报告工作制度。
第八条 党支部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按期进行换届改选。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选举,应由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届时支部委员或正、副书记出缺,应及时增补。
第九条 支委会成员要加强学习,不断提高自身素质。要积极、主动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不断改进支部工作方法、工作作风和活动方式,坚持原则,讲求实效。多调查研究,了解新情况,发现新问题,总结新经验。
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支持、协助和监督行政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各项工作,经常与行政负责人交流思想,沟通情况,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支部负责人参与对本单位重要问题(如学科发展规划、改革方案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、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它重要问题)的研究和决定。
第十一条 围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,党支部要加强对党员的经常性、集中性教育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。结合学校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,及时宣传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。通过主题教育、上党课、争先创优等形式多样、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,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,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,牢记党的宗旨,保持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。
第十二条 条健全党内生活制度,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和监督,保障党员民主权利,不断增强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。严格党组织生活、党员汇报、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,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。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加强组织纪律观念,不断提高党员素质。及时接转党员党组织关系,坚持流动党员管理制度。按规定收缴党费。表扬先进,弘扬正气,引导教职工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,在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成就。对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、批评,认真处置不合格党员。
第十三条 条按照“坚持标准、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和有关规定,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。发展工作有计划、有重点、有措施。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、定期考察制度,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上。特别重视在中青年骨干教师宇发展党员。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、管理和考察。及时讨论研究其转正问题,严把转正关。
第十四条 条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:并检查执行情况。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,要求党员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。
第十五条 条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。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。了解、分析教职工的思想情况。有针对性地给予具体引导和帮助。注意把思想工作渗透到教学、科研等各项工作中去,以身作则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关系,帮助教职工解决思想、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,调动教职工参加学校改革加发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,保证教学、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第十六条 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,做好国家安全和政治保卫工作。关心和支持二会一、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。
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
2016年3月